2月6日,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减少对中小企业资金挤占和账款拖欠,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三个方面展开,共计21条,对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等主体均作出规范。
目前,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仍面临“融资难”“要账难”等问题。审计署去年12月数据显示,10省市56个地区在按要求建立拖欠台账锁定存量后,2023年3月以来又新增拖欠76.31亿元。2024年,广东、陕西、湖南省法院也公布数据,三省执结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所执行到位的金额共达156.75亿元。
《通知》指出,要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
那么,《通知》提出的各项规范反映了当前供应链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哪些问题,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与产业实际运营距离较远,不了解供应链具体运行情况,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往往离不开供应链核心企业。而在这过程中,供应链金融可能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并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增加整个供应链的风险。
对此,《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应认真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加强对核心企业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存货周转、货款支付等经营状况监控,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
同时,《意见》也对供应链核心企业提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凯发国际首页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接受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意见》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进行规范。作为供应链金融的数字化工具,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以其便捷性和高效率获得供应链企业的欢迎。但同时,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也存在监管界定模糊、统一标准缺失、存在虚假交易风险等问题,对中小企业利益构成危害。
对此,《意见》提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做好贸易背景材料的信息归集。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拆分转让功能的,应强化自律约束,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防范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扩散外溢。
另外,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供应链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等名义对链上企业进行收费、获取不当费用返还或者侵害链上企业合法权益。
当前,供应链金融的概念被过度泛化,许多主体打着供应链金融的旗号延伸其他金融业务,甚至出现金融诈骗。
《意见》提出,应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商业银行要在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基础上,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凯发国际首页主体责任,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提高贷款风险管控能力,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不得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要坚持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本职定位。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回归信息服务本源,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或贷款保理等金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
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开展营销获客、信息科技合作的,要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经营情况、管理能力、服务质量等。
对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与自律规则等情况,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信息安全管理和真实性核实等也是供应链金融需要加强的重要方面。《意见》指出,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