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建化”、“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青松建化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3号)核准,2023年 1月,公司向控股股东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25,913,621股,每股面值 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9,999,999.2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3,892,371.3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计人民币 666,107,627.8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月 18日汇入公司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账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 1月 20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第 14-00004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666,107,627.88元。因募集资金已于 凯发国际首页2023年 4月全部使用完毕,本报告期内无新增使用情况。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不适用。因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4月全部使用完毕,本年度无新增使用情况,会计师未对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意见。
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与青松建化相关人员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凯发国际首页银行对账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青松建化2023年 4月已经将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2024年度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情形。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